(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和平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圣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