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彭鲲与钱东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鲲,钱东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彭鲲。委托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鲲诉被告钱东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待证据收集完毕再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7元,由原告彭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姗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