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遂溪县洋青镇马某某中医诊所、遂溪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蔡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61X,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遂溪县洋青镇马某某中医诊所。住所地:遂溪县。负责人马某某。被告遂溪县某医院。住所地:遂溪县遂城镇中山。法定代表人程某某,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遂溪县洋青镇马某某中医诊所、遂溪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遂溪县洋青镇马某某中医诊所、遂溪县某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1.2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莫健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