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0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晨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暂时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范 涛审判员 白 会 卿审判员 孟 祥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