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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霞诉被告毕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霞,毕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王美霞。被告毕利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霞诉被告毕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美霞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