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霞诉被告毕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霞,毕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王美霞。被告毕利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霞诉被告毕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美霞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