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汤军列与李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军列,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汤军列。被执行人李杰,个体司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杰偿还原告汤军列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杰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传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