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与阿克苏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住所地阿克苏市时代广场新农名人空中花园B-1404室。负责人马俊喜,该分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龙璟,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喻邦晏,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阿克苏解放中路16号新运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诉被告阿克苏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负担。代审判员 喻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