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邱一航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一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7号原告邱一航。委托代理人马长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负责人高世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升旺。本院受理原告邱一航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一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一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一航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小红审判员 赵广和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