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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桂峰与郑立章、济宁晨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峰,郑立章、济宁晨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徐桂峰。被告郑立章、济宁晨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峰与被告郑立章、济宁晨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徐桂峰承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