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桂峰与郑立章、济宁晨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峰,郑立章、济宁晨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徐桂峰。被告郑立章、济宁晨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峰与被告郑立章、济宁晨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徐桂峰承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