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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1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吴健,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吴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家中饮酒后与家人发生纠纷,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民警许某、黄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王某甲见民警到来后,情绪激动,不听从民警劝解,并从身上掏出一把裁纸刀挥舞,将民警许某的左侧后颈部划伤。之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前来增援的民警控制,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民警许某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是: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因身体残疾致情绪不稳,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X单元XX的家中饮酒后,与其妻子陈某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某甲之女王某乙委托他人报警。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接警后,由民警许某、黄某某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王某甲见民警到来后,情绪激动,扬言要“放倒”警察等。民警在进行劝解过程中,得知被告人王某甲身上有刀后让其交出刀具时,王某甲从身上掏出一把裁纸刀向民警挥舞,并强行将民警推出房门外。民警许某、黄某某退出后听到屋内发出女人尖叫声而再次进入房间内,在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劝阻时,王某甲仍挥舞裁纸刀威胁民警,在此过程中,将民警许某的左侧后颈部划伤。之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前来增援的民警控制,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许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常住人口信息表;3、到案经过;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许某、黄某某、陈某、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的证言;6、报警处理单;7、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8、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裁纸刀;9、黄某某、许某的人民警察证;10、病历;10、法医学监床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甲还当庭举示了残疾军人证一份,证实其有残疾。因王某甲身体状况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对其供犯罪所用的裁纸刀,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王某甲因身体残疾致情绪不稳,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证实其犯罪与自身残疾相关,不予采纳;王某甲采用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微伤,应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王某甲供犯罪所用的裁纸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 涛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