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舒宜的申请执行舒莉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宜德,舒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舒宜德。被执行人舒莉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舒宜的申请执行舒莉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舒莉云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2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