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刑初字第4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四川省南部县人。诉讼代理人曹桅,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以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赔偿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撤诉。审判长 谢春名审判员 杨跃兰审判员 罗云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与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