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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非诉行审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蒋伟、庄平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蒋伟,庄平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非诉行审字第67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四号楼。法定代表人章美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蒋伟。被申请人庄平亚。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9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武计征决字(2014)1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人蒋伟、庄平亚于2011年6月2日违法多生育一女孩的行为,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2637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全部履行完毕,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12637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征决字(2014)1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武计征决字(2014)1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成军代理审判员  童旻雯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