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上海茂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茂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545号原告上海茂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冷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冯艳宁,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穆连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上海茂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兴贸上海)、被告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贸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与原告诉被告兴贸上海、被告兴贸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另案[案号:(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540号]的原、被告相同、法律关系同一、产生的运杂费也是基于同一事由为由,申请将本案与(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540号案件合并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诉被告兴贸上海、被告兴贸公司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540号]均为诉请支付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项下运杂费的纠纷,该费用请求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案件合并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纠纷解决。原告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540号案件一并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