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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杜渊铭、沈翠芳与上海绿地融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渊铭,沈翠芳,上海绿地融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杜渊铭。原告沈翠芳。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燕斌。被告上海绿地融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蕴。委托代理人许伟,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渊铭、沈翠芳与被告上海绿地融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渊铭、沈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渊铭、沈翠芳负担(已付)。审判员  杨惠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