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49号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江。委托代理人:程永红,被告:鲁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鲁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何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若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