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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强与刘树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刘树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635-1号原告刘强被告刘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被告刘树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健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