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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许晶与李桂华、张秀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X,李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许X,女,于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XX,女,于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XX,女,于1953年7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汤民商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同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李XX尚欠申请执行人许X借款48700元,此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被执行人张XX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XX承担。逾期则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其自愿达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被执行人履行完协议后本案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