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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陈开新、林卫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陈开新,林卫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30号(单位代码:83589373-2)。负责人姜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焘、林刚(均受该行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该行职员。被告陈开新。被告林卫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无锡分行)与被告陈开新、林卫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林刚、被告陈开新、林卫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无锡分行诉称:陈开新至2015年1月1日止结欠其52×××08号信用卡项下本金144070.93元、利息12047.94元、滞纳金2894.55元,合计159003.42元。林卫花系陈开新的配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判令:陈开新、林卫花立即偿还前述信用卡欠款159003.42元以及本金144070.93元自2015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工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付利息和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开新辩称:确实办理了信用卡,但是不是恶意拖欠,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工商银行给时间慢慢还。被告林卫花辩称:陈开新信用卡的钱用在哪里不清楚,现在没有能力归还,而且认为此信用卡与林卫花无关。经审理查明:陈开新使用卡号为52×××08的牡丹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自2014年8月起不按约还款,截止2015年1月1日结欠本金144070.93元、利息12047.94元、滞纳金2894.55元。陈开新、林卫花系夫妻关系。现工行无锡分行诉讼来院,要求陈开新、林卫花共同归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上述事实由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账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审理中,陈开新、林卫花称双方已于2014年离婚,但并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供离婚证明。本院认为:陈开新透支信用卡应按约还款,林卫花作为其配偶对产生的上述债务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至于陈开新、林卫花称双方已于2014年离婚,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工行无锡分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开新、林卫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4070.93元、滞纳金2894.55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日为12047.94元,自2015年1月2日起以本金144070.9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740元(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由陈开新、林卫花负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案件诉讼费由陈开新、林卫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开新、林卫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无锡分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敏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额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议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地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