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岳希坤申请执行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红法执字第372号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岳希坤申请执行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2015)红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岳希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限被执行人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9时30分自动到本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同时支付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用。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