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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刚小亮与刘迪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小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刚小亮,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刘迪,男,30岁,汉族,个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刚小亮诉被告刘迪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刚小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