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刚小亮与刘迪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小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刚小亮,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刘迪,男,30岁,汉族,个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刚小亮诉被告刘迪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刚小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