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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贾国生与王朝国、孙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贾国生,男,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王朝国,男,住址不详。被告孙爱芹,女,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国生诉被告王朝国、孙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国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元退还原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延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