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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冀其宁与威信县小五且煤矿、毛德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其宁,威信县小五且煤矿,毛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0号申请人冀其宁。被执行人威信县小五且煤矿。被执行人毛德雄。本院在执行冀其宁申请执行威信县小五且煤矿、毛德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执行标的670940元,已执行到位272163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