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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訾相涛与被告张颖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1501号原告訾某某,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原告母亲),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北票市。被告张某,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家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某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訾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訾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