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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83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吴小平,丹阳市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眭某。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小平、被告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眭雪丽,现在外读大学。婚后夫妻感情不融洽,特别是被告有赌博的恶习,经常夜不归宿,不顾家庭,经多次劝说,被告均不悔改。现原、被告已分居超过两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眭某辩称:双方当事人已结婚二十年,夫妻分居还不足两年,夫妻感情基础良好,以前被告确实有做的不好的地方,但现在被告已愿意改正,希望原告能给予悔改的机会;被告不同意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将来都留给子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眭雪丽,现年17周岁,大学在读。婚后被告经常在棋牌室打牌,对家庭照顾较少,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春节后至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年底在外打工。原告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建立和谐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调解和好的,可以判决离婚。本案原、被告结婚已近二十年,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被告沾染了不良嗜好,未能对家庭尽到应有的责任,造成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是这些矛盾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达到了必须离婚的程度,这些裂痕不足以让接近二十年的夫妻关系彻底破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务必要改正身上存在的不良嗜好,珍视家庭,悉心照顾家庭成员,珍惜这次对夫妻感情进行弥补的机会。双方应该多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体谅,放弃偏见,协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娟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