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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崔晋民与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晋民,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崔晋民,男,汉族,1968年5月6日,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宁区马莲渠乡大什号村。法定代表人郭元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崔晋民申请执行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