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董智刚、王江与王江、牛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286号原告董智刚。被告王江,宣钢职工。被告牛桂芳,宣化区有线电视台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智刚诉被告王江、牛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智刚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智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