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汪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某某自愿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