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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梦萱与杜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萱,杜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李梦萱,女,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杜广军,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萱与被告杜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梦萱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