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梦萱与杜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萱,杜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李梦萱,女,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杜广军,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萱与被告杜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梦萱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