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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菊妹与吴江市嘉怡喷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妹,吴江市嘉怡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789号原告王菊妹。委托代理人沈红霞,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嘉怡喷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荣。原告王菊妹与被告吴江市嘉怡喷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怡喷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辉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菊妹诉称:原告王菊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于2010年进入被告处从事加捻工工作,被告按月结算劳动报酬给原告。2014年5月31日凌晨4点左右,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绞伤左拇指,当即被送至医院就诊,诊断为:左拇指绞伤,近节完全离断,近节指骨骨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交通费500元,其余各项损失待鉴定后确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应向被告主张工伤赔偿。工伤赔偿的前提是经过工伤认定,如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原告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救济。原告未提交其所受伤害已经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证据,直接向本院提起侵权诉讼违反程序。原告提交的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证明原告已经经过工伤认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菊妹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