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程某甲诉程某乙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81号原告:程某甲,男,193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艳,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邦,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程某乙,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