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甘庆锋与重庆崇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庆锋,重庆崇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甘庆锋,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重庆崇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庆锋诉被告重庆崇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另外,因本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裁定异议成立,故原告撤诉本院将诉讼费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庆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79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