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催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绍兴蓝安化工有限公司、曾秀玲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蓝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催字第00199号申请人绍兴蓝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秀玲。申请人绍兴蓝安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10300052/24961855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5日,出票人江苏千里马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兴元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东莱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蓝安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陶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