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褚功芳申请宣告尚衍泗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功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7号申请人:褚功芳,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申请人褚功芳申请宣告尚衍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褚功芳诉称,其与尚衍泗系夫妻关系,尚衍泗生前在“鲁岚渔62173”轮工作。2014年11月22日,“鲁岚渔62173”轮与“阿卡丹尼斯姆”轮(M.VAKDENIZM)在江苏连云港外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鲁岚渔62173”轮沉没,随船船员尚衍泗落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褚功芳申请本院宣告尚衍泗死亡。经查,尚衍泗,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申请人褚功芳系尚衍泗之妻。2014年11月22日,“鲁岚渔62173”轮与“阿卡丹尼斯姆”轮(M.VAKDENIZM)在江苏连云港外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鲁岚渔62173”轮沉没,随船船员尚衍泗落海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尚衍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尚衍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尚衍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尚衍泗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尚衍泗仍下落不明,确无生还可能,其死亡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尚衍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