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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李某,农民,住。被告张某,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东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广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