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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倪瑞与王寒、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瑞,王寒,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46号原告:倪瑞,男,汉族,巢湖市人。被告:王寒,男,汉族,巢湖市人。被告:冉琼,女,汉族,巢湖市人,系被告王寒妻子。原告倪瑞诉被告王寒、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倪瑞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