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XXXX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43688.12元,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43367.1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苏民六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