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光俊故意杀人、盗窃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51号罪犯王光俊,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1年1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200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8日止)。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光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光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光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