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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世磊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世磊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磊,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英鸭业公司)与被告刘世磊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英鸭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雷、被告刘世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强英鸭业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9日,强英鸭业公司与刘世磊签订了《联营养殖合同》及补充合同等文件,约定:由强英鸭业公司提供鸭苗共计3600羽,刘世磊负责养殖;联营种鸭所需饲料统一由强英鸭业公司提供,并约定结算价格;合同终结,刘世磊须还清联营该批种鸭强英鸭业公司投入的饲料等其他款项。现双方的合同已履行终结,刘世磊并未偿还所欠款项,且该批鸭已淘汰,经2013年3月10日双方对账结算,刘世磊尚欠强英鸭业公司饲料等款计298778.12元至今未还。现诉讼要求判令刘世磊偿还饲料等款298778.1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刘世磊辩称:刘世磊养殖的是强英鸭业公司提供的鸭苗,公司供应的饲料及药品都用在鸭子上了。刚开始养殖时,因强英鸭业公司不能及时提供防疫技术支持造成大约600只鸭子死亡。由于公司提供的不是原种鸭苗,致使在鸭子产蛋期间,产蛋率低且死亡率高,还有的鸭子得病不下蛋。双方联营养殖的鸭子已经在2013年年底淘汰,合同也已经终结,但双方还未对账结算,强英鸭业公司起诉欠款数额不属实,请法庭依法驳回强英鸭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强英鸭业公司是2007年11月15日依法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种鸭养殖、孵化及鸭苗、鸭肉、鸭蛋、饲料销售。2011年12月29日强英鸭业公司与刘世磊签订《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养殖合同书》及《强英种鸭联营养殖合同书》四份附件和承诺书,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强英鸭业公司投放给刘世磊种鸭苗3600羽饲养;饲养过程中强英鸭业公司提供疾病防疫药品及饲料;种鸭产蛋后强英鸭业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回收种鸭蛋,淘汰的种鸭由强英鸭业公司按约定进行回收;疾病防疫药品及饲料费用由刘世磊支付等条款。在联营养殖期间,双方均于次月的10日进行对账结算,至2013年2月份联营养殖合同终结时,经强英鸭业公司财务核算,刘世磊仍拖欠强英鸭业公司饲料等款298778.12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联营养殖合同书及附件、欠料单据、联营对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1年12月29日,强英鸭业公司与刘世磊签订的《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养殖合同书》及《强英种鸭联营养殖合同书》附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的联营养殖合同已经履行终结,刘世磊在饲养种鸭过程中,至今拖欠强英鸭业公司饲料等费用298778.1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强英鸭业公司要求刘世磊偿还饲料等款298778.1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刘世磊的抗辩意见,因未能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世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饲料等费用298778.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91元,由刘世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由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