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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申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秀兰与被申请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9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秀兰,女,汉族,1930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南路***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商品街**号。法定代表人郭万才,系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高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尹月香,系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王秀兰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高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中民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秀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