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吕文胜与张永建、郑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文胜,张永建,郑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34-2号申请人吕文胜,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张永建,男,汉族,现住莒县。被申请人郑波,男,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申请人吕文胜与被申请人张永建、郑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张永建提供5000元现金担保、被申请人郑波提供1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永建驾驶的鲁LP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郑波驾驶的鲁QBC***号牌轿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