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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吕文胜与张永建、郑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文胜,张永建,郑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34-2号申请人吕文胜,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张永建,男,汉族,现住莒县。被申请人郑波,男,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申请人吕文胜与被申请人张永建、郑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张永建提供5000元现金担保、被申请人郑波提供1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永建驾驶的鲁LP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郑波驾驶的鲁QBC***号牌轿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