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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生,农民。被告曹某甲,男,汉族,1984年4月5日生,农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曹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0月16日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4月1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从事从西宁到贵德的出租车客运,被告从2014年8月份开始夜不归宿,��原告的态度开始转变,对家庭和两个年幼的孩子不管不顾,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湟中县李家山的一女子经常在一起。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作出了忍让和原谅,希望被告回心转意好好生活,而被告却不知悔改,还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2014年10月23日,原告离开婆家去西宁打工,期间,被告来叫原告回家,回家后又与被告发生争吵,原告再次离家,至今未回。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曹某乙(2005年9月10日出生)、曹某丙(2014年7月12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一辆(价值80000元)要求均分。被告曹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称被告在外面有女人,被告承认此事,也知道自己错了,���望原告给被告改过的机会,夫妻感情也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故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魏某某、被告曹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魏某某生于1983年1月17日,被告曹某甲生于1980年9月26日。2.结婚证两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18日在贵德县河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3.原告手机中被告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拟证明被告有第三者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5年10月16日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4月18日在贵德县河西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05年9月10日生长女曹某乙、2014年7月12日生次女曹某丙,长女曹某乙现在贵德县河阴小学上四年级。原、被告婚后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11年7月以72800元购买了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一辆,同年被告父亲去世。被告用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从事从西宁到贵德的出租车客运。2014年8月份,被告与她人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夜不归宿,对原告的态度发生转变,对家庭和两个年幼的孩子不尽责任。2014年10月23日,原告离家去西宁打工,期间,被告将原告叫回了家,回家后双方又发生争吵,原告再次离家,至今未回。家庭共同财产有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家庭责任是婚姻关系存续的重要条件。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被告为了家庭生活,从事从西宁到贵德的出租车客运实属不易,但被告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被告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庭审中,承认错���态度诚恳,要求和好的愿望十分强烈,只要今后被告能完全改正自己的行为,原、被告双方正视夫妻矛盾,加强沟通和理解,互谅互让,真诚相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且两个女儿年龄尚小,需要完整的家庭和父母的关爱。为维护家庭和睦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卡毛措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