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焦作富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富贾贸易有限公司,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531号原告焦作富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车站街191号五金城802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花,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保忠,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天喜,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富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富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富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富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6元,减半收取5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