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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马学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艳,马学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刑一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艳,女,系被害人女儿。被告人马学东,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马婉丽,系辽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辽市检公诉刑诉(2014)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学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要求经济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湘柴、屈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艳,被告人马学东及其指派辩护人马婉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被告人马学东与家人暂住王X胜家。2014年1月27日下午,被害人王X家来到王X胜家。当晚,马学东与其哥哥马X、儿子马某某、王X胜、王X家在吃饭期间,马学东与王X家因故发生口角,遂用拳头、脚、肘部殴打王X家的头部和身上,令其脱去衣裤,用凉水浇在王X家的头部及身上,并持白钢的水舀子拍打王X家的头部,后用拳脚继续殴打王X家直至被王X胜拉开。马学东又拿起炕边上的扫帚抽打王X家的腿部,致王X家遍体鳞伤。2014年1月28日8时许,马学东再次与王X家发生争吵,又用拳脚殴打王X家。期间,王X福到王X胜家借喷灯,马学东阻拦王X福进屋并殴打王X福,王X福看到王X家被打伤情后,马学东威胁其不许报案,后马学东带马某某与马X离开。2014年1月31日王X家在王X胜家中死亡。案后,被告人马学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上述指控,公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书证、警情记录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物证水舀子、扫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腾X波、王X胜、王X福等证言;被告人马学东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学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艳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马学东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要求马学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8471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115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3155元)。被告人马学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事实、定性基本准确,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被害人酒后对被告人的谩骂所引起的,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因支气管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请求法院酌情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X家(男,殁年60岁)于2014年1月27日下午来到辽阳县XX镇XX村XX屯村民王X胜家中,与暂住在王X胜家中的被告人马学东及其哥哥马X(另案处理)、儿子马某某(系未成年)相遇。当晚,马学东、马X、马某某、王X胜、王X家在王X胜家中一起饮酒吃饭。期间,马学东与王X家因故发生口角,马学东用拳头、脚、肘部殴打王X家的头部和身上,后令其脱去衣裤,用水舀子盛满凉水浇在王X家的头部及身上,并持白钢的水舀子拍打王X家的头部,后用拳脚继续殴打王X家直至被王X胜拉开。王X胜将王X家扶到炕上后,马学东又拿起炕边上的扫帚抽打王X家的腿部。马学东持续殴打王X家多时,致王X家遍体鳞伤。2014年1月28日8时许,马学东再次与王X家发生争吵,马学东又用拳脚殴打王X家。期间,王X福到王X胜家借喷灯,马学东阻拦王X福进屋并殴打王X福,王X福看到王X家被打伤情后,马学东威胁其不许报案,后马学东带马某某与马X离开。2014年1月31日王X家在王X胜家中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家系因头颈部及躯干、四肢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并造成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支气管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案后,被告人马学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由于被告人马学东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3155元(丧葬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2014年1月31日22时46分,辽阳县河栏镇后台村村民腾X波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其舅舅被他人打伤,在辽阳县XX镇XX村XX屯王X胜的家中死亡。辽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辽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查处。辽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展开工作,并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经调查,王X家与王X胜系朋友关系,有时在王X胜家居住。2014年1月27日王X家在王X胜家中遭到辽阳市XXX区XX镇XXX屯的马学东的殴打,但王X家患脑血栓并留有后遗症,王X家的死亡原因有待确定,为准确认定该案案件性质,确定被害人王X家的死亡原因,辽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13日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王X家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4月9日,该局收到被害人王X家的死亡原因鉴定结论:王X家系因头颈部及躯干、四肢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并造成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支气管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遂于2014年4月10日将本案列为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侦查。经调查,在案发时,有目击证人证明马学东殴打被害人王X家,因此,认定马学东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其实施抓捕未果。2014年4月21日公安局将马学东立为网上逃犯通缉。5月27日8时许,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分局沙岭镇派出所接到特情举报,在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XXX村将犯罪嫌疑人马学东抓获并移交辽阳县公安局。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马学东对其2014年1月27日在辽阳县XX镇XX村XX屯王X胜的家中伤害(致死)王X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腾X波证明,2014年1月31日22时42分,我拨打110报的警。我们村长库XX给我打电话说我舅王X家死在XX村XX屯王X胜家屋内炕上,让我去看看。我就先给我妹王X(王X艳)王X家的女儿打电话,告诉她之后我就到王X胜家见王X家已经在王X胜屋内头朝西脚朝东放着,身上蒙个被。我问王X胜怎么回事,他告诉我在27号那天,王X家和马学东打架了,31日晚死了。我一听这过程,就报案了。3、证人王X胜证明,王X家死亡的事是我发现的,他是在2014年1月31号21时30分左右死在我家的炕上。王X家是在2014年1月27日下午6点钟左右到我家来的,当时马学东,马X,马学东的儿子马某某都在我们家,晚饭时他们几个除了马某某都喝酒了,在吃饭的过程中王X家说话带“妈,妈”的脏话,马学东以为王X家是骂他就吵起来了,马学东用拳头,脚,肘部打在王X家的头部和身上,打了15、6次,持续能有2个小时。王X家鼻梁处、双腿破皮,两眼发红,屁股肿了。我和马X没拉住。马学东还逼着王X家把衣服、裤子、鞋全部脱掉,王X家赤裸着身体跪在地上,马学东到外屋拿来白钢水舀子取满了凉水,往王X家从头浇到下。浇完后,又用水舀子拍打王X家的头部,水舀子都变形了,之后又用拳头,脚殴打王X家。当晚王X家精神开始有点恍惚,说话也不清楚,鼻子不通气。28日8点钟左右,马学东又打王X家一次,这次是空手打的,在打的过程中王X福来我家借东西正好看见马学东打王X家,马学东就告诉王X福不可以对外说打王X家的事,还把王X福给打了,打完王X福后,马X和马学东看王X家精神恍惚,说话不清楚就带着马某某走了。我发现王X家的状态一天不如一天。我给王X家买的阿莫西林、三七片、去痛片的药,王X家按照一天两次开始吃,能走路,但意识不清楚也不爱说话。在1月30日,王X家就吃不下东西了。1月31号,我发现王X家开始头部发热,我感觉有点严重了,就去高家沟找王X家的妹妹,但是王X家的妹妹没管,等我再回到家里的时候我看见王X家在我家外屋的炕上趴着,小便失禁,尿在我的炕上。到2014年1月31日晚上9点半左右,王X家就死了。4、证人王X福证明,2014年1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我去二叔王X胜家借喷灯,当我到王X胜家门口的时候,他家大门是锁着的,但是我听见屋里有人说话,我翻墙进去,刚走到屋门就被一个矮个男子拦住了,他说:你别进来。我说:这是我二叔家,我凭什么不能进去?矮个男子放我进屋后,我看见王X家蜷缩倒在王X胜家西南角炕边地上,脸是肿的,眼睛通红,王X家的样子都没有人形了。在王X胜家屋内有个高个男子,他看我进屋后不由分说就上来打我,那个矮个也上来用拳头殴打我,我被他俩打倒在地,这两名男子还说:不可以报案,也不能把打王X家的事说出去,如果报警就报复你。我什么也没说。这两名男子殴打完我又开始用拳脚、鞋底殴打王X家的头部和面部,打有20多分钟。这两名男子打完王X家后就带一个小孩儿走了。之后我也回家了。我不认识这两名男子,通过照片能辨认出他们。5、证人王X香证明,我是王X家的妹妹。2014年1月31日晚上11时30分,我儿子腾X波告诉我王X家死了,2月1日我去的现场。王X家患脑血栓能有4、5年了,是轻度脑血栓,一直没有住院治疗过。6、证人王X香证明,王X家是我亲哥哥。有脑血栓,导致腿稍微有点瘸。2014年2月1日,我才听说王X家死亡的事。7、证人王XX证明,王X家是我岳父,在监狱里得过脑血栓,平时喜欢喝酒,也经常和朋友出去喝酒。8、证人王X艳证明,王X家是我父亲,他有脑血栓导致腿稍微有点瘸,以前一直在外面打工上班,1、2个月前开始和我、我丈夫王XX一起生活。2014年1月22日,王X家从我家走的,说去辽阳县河栏镇后台村取救济款,2014年1月27日上午10点多,王X家给我打电话说28、9号回来。1月31日下午4点多,我二姑王X香给我打电话说我爸在XX村让人给打了挺严重。我挂断电话后打我爸电话关机。1月31日22时左右,我哥腾X波给我打电话说我爸死了。9、证人马某某证明,我今年10岁,我父亲叫马学东。2014年1月末的一天,我父亲马学东带我和我大伯马X到辽阳县河栏镇亮甲那边一个村子姓王的家住,住好几个月了。因为我父亲已经没有房子住了,那天大约晚上6点钟左右,父亲马学东买的菜和酒在姓王的家吃的饭。有我和我父亲马学东、我大伯马X、房主人姓王的老头,还有一个房主人的朋友也姓王。吃饭期间我看我父亲马学东和姓王的人喝酒打起来了,我父亲马学东用菜盘子打那人,没打着,把那人踹地下了,我父亲马学东下地用拳脚打那个人,后来又拿水舀子盛满水往那个人的头上浇凉水,还用水舀子打那个人。我父亲马学东打那个男人持续能有两个小时左右。第二天早上8点多钟,我们又在一起吃的饭,被打的男人骂我父亲马学东,我父亲马学东又打他几下,后来从外边来一个男的要和房主老王头借喷灯,我父亲马学东和我大伯马X把那个借喷灯的人给打了,不让他进里屋,那人走了之后我父亲马学东骑摩托车带我离开了我们住的地方,我大伯马X自己走的,后来我父亲马学东打听被他打的男人死了。10、物证情况公诉机关当庭出示马学东伤害王X家时用的水舀子、扫帚。11、辽阳县公安局辽公(辽)勘(2014)4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辽阳县何栏镇XX村XX屯王X胜家卧室内北侧,地面上有一木床,床上为王X家尸体,头朝西,脚朝东,呈仰卧位。12、鉴定意见(1)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毒检字第98号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记载,王X家心血、尿和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物;(2)(2014)毒检字FJ047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记载,王X家心血、尿液、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酒精;(3)(2014)病鉴字第FA2688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X家系因头颈部及躯干、四肢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并造成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支气管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1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1)证人王X福辨认出马学东即是殴打王X家的人;(2)证人王X胜辨认出马学东是殴打王X家的人;(3)马学东辨认出辽阳县河栏镇后台村王X胜家是其犯罪现场;白钢水舀子是其取水浇王X家及打王X家的工具;扫帚是其打王X家的工具。14、户籍证明证明,马学东1972年5月4日出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害人王X家的自然情况。15、被告人马学东供述,在2013年秋天,我和我儿子马某某、哥哥马X到王X胜家中暂住。2014年1月27日17时左右,我从外面买鞭炮回来,看见王X胜家院外站着一个人,王X胜给我介绍:这是王X家。我就让王X家进屋坐,我就开始张罗饭菜,饭做好了我和王X家、马某某、马X、王X胜五个人一起吃饭,刚开始吃的挺好,王X家喝了一两白酒后,就开始骂骂咧咧的,我就生气了,冲着王X家骂:你妈了x,你凑什么热闹,这些东西都是我买的,你凭什么吃,还骂我妈。我就让王X家跪下,用拳头撇子打了王X家的头、背等部位。我让王X家把全身的衣服都脱了,我到屋外取了一水舀子凉水浇到王X家头上,并且用水舀子打王X家的头部,用扫帚柄打了王X家的小腿。1月28日早上吃完饭,王X家又开始对我骂骂咧咧的,我从王X胜家地上拿起扫帚就开始打王X家的腿部和身上,打了10多分钟。这时有一个男的来到王X胜家借喷灯,我没让这个男的进门,他硬要进来,我就把他放进来了。借喷灯的男子看见王X家脸上有伤,我就对他说:你不可以报案,也不能把王X家被我打的事情说出去。王X家的脸部、身体、腿部基本都被我打遍了,我是用拳头撇子,水舀子、扫帚狠劲打王X家的。之后我也没管王X家,骑摩托车和马某某、马X就走了。上述证据之间相互认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足以认定被告人马学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学东因琐事故意持续殴打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马学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是用拳脚、扫帚和水舀子伤害被害人,被害人的死亡系因支气管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请法院酌情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学东对被害人王X家拳打脚踢,用金属制的水舀子打王X家头部,致水舀子变形。当时正值冬季,用凉水浇在王X家头部及裸露的身体上,对王X家进行长时间伤害。次日,在王X家遍体鳞伤的情况下,又对其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民事赔偿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学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学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艳经济损失人民币23155元。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梁 军代理审判员  刘姝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伶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