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国胜与北京润邦控股有限公司、晏文胜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胜,北京润邦控股有限公司,晏文胜,北京新徽商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胜,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北京润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晏文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晏文胜。被执行人:北京新徽商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晏文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杨国胜与北京润邦控股有限公司、晏文胜、北京新徽商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另案在和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且和县人民法院已经实际控制并准备变现被执行人财产,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执行环节,经申请人申请,将本案指定给和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现指定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培鸿审 判 员 卜仕海助理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戚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