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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茂仙与肖义平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仙,肖义平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罗茂仙,女,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肖义平,女,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茂仙与被告肖义平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茂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茂仙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