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茂仙与肖义平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仙,肖义平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罗茂仙,女,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肖义平,女,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茂仙与被告肖义平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茂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茂仙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