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甲、武某乙与被告武某丙及第三人蔡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蔡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武某甲。原告武某乙。被告武某丙。第三人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甲、武某乙与被告武某丙及第三人蔡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甲、武某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甲、武某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甲、武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甲、武某乙共同负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