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济南市经济技术投资公司与山东盛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经济技术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盛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瑞丰兴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前卫贸易有限公司、刘兴起、王文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的(2009)天商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济南市经济技术投资公司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09)天商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东执行员 姬红权执行员 信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