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生锋、许道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生锋,许道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11号楼2幢402房。法定代表人徐占领。委托代理人庞秀琼,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圳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许生锋,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许道尧,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生锋、许道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911.54元,减半收取1455.77元,由原告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吕宏辉人民陪审员 蔡小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