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自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市辖区建设中路路南中房锦绣花园45号楼。法定代表人魏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自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芮 关注公众号“”